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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规则(青交所[2015]5号-2022版)

来源:青岛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2022-11-30

文号:青交所[2015]5号-2022版

发布时间:2022年5月27日

青岛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青交所")产权交易过程中的网络竞价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青交所场内进行的网络竞价的项目。

第三条 青交所为网络竞价提供交易平台及相关服务,维护网络竞价的正常运行。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本规则要求参与网络竞价。

第四条 意向方或意向方授权委托人在完成报名且经审核通过后,根据项目公告列出的竞价时间、竞价参数按时参与竞价。

第五条 项目进入网络竞价环节,项目挂牌期间征集的合格意向方为网络竞价活动中的竞买人,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为竞价保证金,保证金处置按照《青岛产权交易所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竞买人在参与竞价过程中应遵守竞价系统设定的报价规则。

第七条 青交所通过网络竞价系统后台设定竞价参数,设定的首次报价应不低于信息发布的挂牌底价。同时按网络竞价加价参数设置参考表的标准设定加价幅度。

第八条 网络竞价过程由自由竞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

第一阶段为自由竞价期,在此期间内,竞买人可以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现有最高有效报价。自由竞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

第二阶段为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可由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竞价结束。

第九条 竞买人应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报价,竞买人一经报价,不可撤回。

第十条 报价以网络竞价交易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在网络竞价系统完成全部竞价过程的前提下,应价时间截止,按“价格优先”的原则产生的最高有效报价的竞买人为买受方。对于设定保留底价的项目,成交原则按其公告中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涉及优先权的竞买人,优先权须在场内行权,即以最高有效报价为基础,优先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竞价系统确认是否在该价位行权。同一个竞价周期,场内可多次行使优先权,竞价结束后不能在场外行权。

第十二条 网络竞价结束后,系统生成《青岛产权交易所竞价结果通知单》并发送给买受方,若买受方不能收到系统推送的通知单,可向青交所申请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获取该通知单。

第十三条 在竞价过程中如出现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竞价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或异常终止,应在排除系统故障或异常后再次组织竞价。再次竞价的周期应按本规则第八条重新设置,再次竞价的竞价底价为异常终止竞价时的最高报价加一个最低加价幅度。如再次竞价结束后无人出价,则异常终止竞价时的最高报价人为项目买受方。

第十四条 网络竞价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竞买人与项目委托方、其他竞买人串通竞价或者排挤其他竞买人的公平竞争,损害转让方或者其他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竞买人弄虚作假,扰乱网络竞价的正常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竞买人对转让方、青交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竞价程序公正性的;

(四)青交所及其工作人员违背公正立场,对转让方和竞买人的违规行为不制止、不处理,造成后果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青交所。

第十六条  本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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