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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

来源: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2-12-06

青发〔2016〕24号

2016-09-01

 

2016年8月10日中国共产党青岛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系列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全力打造创新之城、创业之都、创客之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1.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发挥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政府职能由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型,着力推进高端资源集聚、高端服务提升、高端产业培育和高效体制改革,加快建设“三中心一基地”,大力增强城市创新能力、创业活力和创客潜力,率先形成创新驱动发展新格局。

2.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3.2%;市级以上高校院所突破100家;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超过25件,PCT国际专利年申请量突破1000件;技术合同交易额达到200亿元;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000家,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46%。科技创新体系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人才作用更好发挥,科技成果转化更加顺畅,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持续增强,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全面优化,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面走在全国前列,率先建成特色鲜明的科技强市。

二、构建更加符合创新规律的科技管理机制

3.改革科技项目管理方式。从对具体项目、具体企业的支持,转变为对创新过程的全链条设计和一体化实施。按照权责统一原则,逐步将项目遴选、绩效评估、管理验收等职能转移给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十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试点把科技项目立项权和资金分配权,下放给相应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或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组织,政府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4.扩大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自主权。科技项目财政资金不设置劳务费比例并扩大范围,允许按规定在劳务费中列支“五险一金”。下放预算调剂权,项目直接费用中除仪器设备购置费用之外,其它支出可由承担单位自行调剂,合并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科目。允许高校院所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取消绩效支出比例。补助类、股权投资类资金不限定具体用途,由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研发活动。科技项目合理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统筹使用,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5.支持外资机构和外籍专家在青发展。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外资研发机构、企业和引进的外籍专家,符合条件的,允许申报市级科技项目、科技奖励、人才计划等,享受财政资金政策支持。

6.深化科技奖励改革。拓宽申报渠道,完善推荐提名制度。优化奖项结构,提高创业奖比例。全面提高各奖项奖励金额,重点强化对人的激励,最高奖由50万元增至100万元,给予国际合作奖资金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

7.建立科技创新综合评价制度。借鉴国内外科技创新评价做法,建立青岛科技创新指数体系,从科技创新资源、环境、投入、产出、溢出与驱动等多维度综合评价我市科技创新情况,每年发布一次。

8.完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成立科技创新专家咨询委员会,加强对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及重大项目等决策咨询。强化科技发展战略和技术预见研究,依托高校院所、企业、社会机构建立高水平科技智库,组建智库联盟,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9.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对科技人员在创新实践中产生非主观故意违规、但未谋取私利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容缺容错原则,给予包容谅解。对承担探索性强、风险度高的科技项目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项目任务的,可给予结题,不影响其继续申请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国有投资机构,企业及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仍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不做负面评价。

10.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建立科技创新信用记录制度,加强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对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金资格,对行为恶劣、影响较大的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发展制度

11.加大“顶尖人才”引进培育力度。出台“顶尖人才”资助政策,对我市新当选和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给予500万元生活补贴,对新当选“顶尖人才”的培养单位给予一定奖励。对柔性引进的“顶尖人才”,每年按用人单位实际给付计缴所得税的劳动报酬给予一定配套资助。

12.强化人才团队引进。围绕“三中心一基地”建设,加快引进一批高水平人才团队。按照“领军”“杰出”“顶尖”三个层次,给予团队带头人100-500万元生活补贴。对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经评审认定,给予团队1000万-1亿元综合资助,支持人才、项目、平台一体化建设,业绩突出的根据实际需求予以滚动支持或追加资助。

13.加大人才住房保障力度。鼓励各区(市)、功能区采取集中新建、配建、投资购买、租赁、团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人才公寓,面向引进人才进行分配,同步抓好入学、就医等配套设施与环境建设。新当选和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可选择500万元补贴或约200平米免租金10年住房。选择免租住房的,在青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并取得本市户籍的,可无偿获赠所租住房。

14.实行高层次人才“绿卡”制度。对符合我市需求的非本市户籍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在青工作、创业时间超过6个月,可申领人才“绿卡”,作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绿卡”持有人可在职称评聘、科研资助、医疗社保、住房、子女入学、居留和出入境等方面享受本地人才政策。

15.放宽科技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按照与党政干部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因公出国(境)实行灵活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审批其出国(境)批次数、人数及在外停留时间。

16.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聘机制。全面推进高校院所职称制度改革,由单位自主评价、按岗聘用。加大专利、技术交易、标准制定等在职称评价中的权重。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和捐赠给原单位的金额可等同于纵向项目经费,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可破格评聘。

17.畅通科技人员双向流动渠道。鼓励高校院所人才向企业流动,科技人员可按规定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允许高校院所、职业(技工)院校将不高于30%的编制员额用于聘任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员兼职,财政按编制内人员标准拨付经费。兼职人员不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

18.强化高层次人才精准服务。组建人才事务服务中心,整合资源优势,推动各项政策服务的集成、协调,实现一站式受理和一条龙服务。加强对高层次人才日常事务的管理服务,在人才调入、家属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社保和出入境办理等方面,提供个性化、精细化、专业化的服务。

四、着力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19.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积极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人才引进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支持以企业为主导、联合高校院所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大力培育具有国际视野、战略思维与开拓精神的企业家,提升企业创新驱动发展能力。

20.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支持领军企业搭建高水平研发平台,开放共享创新资源,联合中小企业和科研单位系统布局创新链,提供产业技术创新整体解决方案。对成长为“独角兽”的以及入选国家创新企业百强工程试点的企业,给予100-500万元贷款贴息等补助。

21.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入库企业给予支持并纳入“千帆计划”范围。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培育高成长性“瞪羚”企业,对入选企业给予50-200万元贷款贴息等补助。加快推进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

22.激发国有企业创新活力。实现规模以上国有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对实施国家和省市科技项目、收购国内外科技创新资源等发生的相关费用,经认定可视同考核利润。在国有企业领导任期考核中加大科技创新指标权重,考核结果与任期激励挂钩。

23.加大企业创新产品(服务)采购支持力度。制定创新产品认定办法和目录,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强化政府示范引导,试行创新产品(服务)政府首购、订购制度。对科技示范应用项目和技术方向先进、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首次投向市场的创新产品(服务),依法给予支持。

24.全面落实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等税收优惠。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项创新激励政策。进一步公开和规范优惠政策的申请、减免、备案、管理等程序,加强监督检查。

五、强化科技创新源头支撑

25.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载体。争创海洋国家科学中心,打造海洋国家实验室、高速列车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重大创新平台,给予稳定资金支持。积极争取国家大科学装置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落户,给予全方位配套支持。对新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国家级高端创新平台的单位,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给予资金支持。

26.加快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高科技创新组织化程度,围绕产业发展,建设海洋、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命健康、智能制造、高速列车、橡胶材料与装备、新能源汽车、科学仪器设备、虚拟现实等十大科技创新中心。面向未来,布局建设脑科学、量子通信、深空深海探测等若干科技创新中心。市区两级给予稳定资金支持。

27.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支持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发起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高端研发机构引进政策,给予1500-3000万元补助。符合登记条件和改革方向的公益性机构,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建立有利于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发展的容错免责机制。

28.创新引进院所体制机制。推进科研院所管办分离,开展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取消行政级别。支持引进院所企业化管理,打造“科研+产业+资本”相结合的创新生态体系。允许在青注册的引进院所长期派驻人员在青缴纳“五险一金”,享受本地人才有关政策。

29.赋予科研机构更大自主权。高校在人员控制总量内、科研院所在编制员额内,按规定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自主安排、执行用人计划,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自主公开招聘各类创新人才,可采取考察方式,直接招聘紧缺的专业人才、高层次人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方案及招聘结果向相关部门报备。在职科技人员基本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绩效工资在核定总量内自主搞活内部分配。

30.鼓励高校院所服务地方发展。支持高校院所结合地方需求适当调整学科或课程设置,将创业培训、技术转移、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纳入学历教育。支持高校院所设立青岛发展研究院和专职专岗的应用技术研究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开展高校院所服务地方贡献度评估,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等情况作为地方支持高校院所的重要依据。

六、建立体现时代特征的科技孵化生态

31.加快孵化载体专业化发展。支持龙头骨干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专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打造科技创业孵化链条。推广海尔“人人创客”模式,支持开展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对获批的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市级以上孵化载体建设的专业技术平台,市区两级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32.提升孵化服务能力。支持建设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虚拟孵化平台,推动“互联网+”与传统创业载体融合。大力引进国内外高水平、专业化孵化服务机构,市区两级按孵化服务绩效给予补助。

33.推广实施科技创新券。在市级以上孵化器开展创新券试点,支持创业企业和创客团队购买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逐步扩大创新券使用范围至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对市级以上孵化器融资租赁、购买服务等产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34.鼓励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打造“千帆汇”创新创业品牌,对举办相关重大活动的机构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扩大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青岛赛区规模和影响,对在青落地实施的大赛获奖项目给予20-100万元奖励。

七、建立更加顺畅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

35.探索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权益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单位与科技人员之间,通过约定进行知识产权奖励。对既有职务科技成果进行权益分割,对新的职务科技成果可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科技人员可享有不低于80%的权益。

36.提高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将不低于80%的净收入用于奖励研发和转化人员。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将不低于80%的股份或出资比例用于奖励研发和转化人员。研发和转化的主要贡献人员获奖份额应不低于50%。

37.建立科技成果定价免责机制。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对以技术交易市场挂牌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进行公示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前提下,免除其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的定价决策责任。

38.强化技术转移服务。加快推动国家海洋技术转移中心和国家专利交易中心建设,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定期举办国际技术转移活动,打造集成果展示、技术交易、融资对接、交流培训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技术转移平台,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加大对从事技术转移的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的补助力度,支持企业开展技术转移。完善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机制,将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纳入补助范围。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机构,对具备一定规模及服务能力的,给予50-200万元补助。

八、着力打造知识产权强市

39.深化知识产权改革。推进国家首批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理顺体制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衔接,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开展专利分析、预警、产业导航以及重大项目知识产权评议。

40.推动国际专利布局。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发明创造,最高补助标准由25万元提高至50万元。鼓励本地专利代理机构开展PCT国际专利申请服务,对获得授权的,每件奖励代理机构1万元。

41.促进专利运营转化。开展首批国家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试点,首期设立1亿元专利运营引导资金,吸引社会资本组建运营基金,构建专利联盟,组建专利池,开展专利收储、培育、布局和产业化投融资。支持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形成专利技术在青转化。加快崂山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建设。

42.深化“标准化+”战略。健全技术创新、专利保护与标准化互动支撑机制,支持企业将自主知识产权纳入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将标准化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打造具有国际水平的“青岛标准”。开展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大力实施品牌战略。

九、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结合

43.发展科技金融专营机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设立科技支行、科技金融事业部或区域分部,按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额度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年最高100万元。组建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44.加大科技信贷支持力度。强化货币信贷政策引导,匹配与科技信贷投放相适应的再贷款额度。发挥担保、保险等机构作用,为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将银行机构支持科技创新情况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引导其加大对科技企业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加强差异化信贷管理,将科技信贷不良贷款容忍率提高2个百分点。

45.完善股权投资体系。扩大财政引导基金规模,健全智库基金、专利运营基金、成果转化基金、孵化基金、天使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体系。设立贷投联动引导资金,推动创投机构与商业银行合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

十、打造开放融合的科技合作新局面

46.加快引进高端创新资源。加大“中科系、高校系、企业系、国际系”等高端研发机构引进力度,鼓励以股权、基金等多种方式支持引进机构发展。对重要国际科技组织在青设立的地区总部或分支机构,给予不低于100万元补助。

47.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对接“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加强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培育国际合作品牌。引导扶持企业建立海外研发机构、孵化器和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鼓励高校院所、企业建立跨境联合研究中心,积极参与国际科技重大合作项目。支持举办国际科技交流活动,提升青岛国际影响力。

48.推动军民融合科技创新。建立军地合作协同创新机制,强化军民融合发展顶层设计,加快推进古镇口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建设。支持具备开放条件的军事院校、科研单位和军工集团来青共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将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纳入国家级创新平台支持范围。探索军民融合重大科研任务形成机制,推动军民技术双向转移转化。

49.引领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加快推进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结合区域发展定位,做好科技创新规划布局。制定出台更具突破性和创新性的政策举措,在体制机制、人才集聚、成果转化、开放合作、财税金融等方面先行先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在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中发挥龙头带动作用。

十一、强化科技创新组织保障

50.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真正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核心位置,切实肩负起领导和组织创新发展的责任,扎实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要充分发挥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对重大科技创新事项,可“一事一议”决策实施。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强协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全面落实。

51.强化创新督导。完善以科技创新为导向的考核机制,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类指标权重,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区(市)、功能区科技创新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鼓励各区(市)、功能区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结合实践、因地制宜,制定出台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

52.鼓励干事创业。各级领导干部要紧跟时代步伐,不断深化对科技创新内涵的认识,把握创新规律,提升创新驱动发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鼓励党员干部尚实干、勇作为、敢担当,对在主动创新、积极破解改革发展难题中,出现失误或造成损失但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53.营造创新氛围。充分发挥传统媒体、新兴媒体作用,大力宣传科技政策、创新成果和各类先进典型,积极培育科学家、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加强科学普及,全面提升全社会科学素养。弘扬创新精神,着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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